本文作者:廖卢洪 文章来源: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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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申请及可实现的依据,一直是身患重疾或因身体功能缺陷而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所盼悉的事项。为此,笔者通过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随机检索了100份各地法院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归纳分析该类决定书的准予意见,并结合公开渠道搜集的五部委2014年出台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2021年8月出台的《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将监外执行需考量的相关因素进行整理归纳,以进一步为有需求的被告人、罪犯、家属或同行提供初步指引。

专栏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作者:法律名家讲堂299币37人已购查看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以及第三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监外执行的考量因素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四个要素。考虑到怀孕与哺乳期是暂予监外执行最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容易识别、争议不大,故本文对次不再赘述。仅是针对较难理解及认定的“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进行梳理。

一、严重疾病的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将“严重疾病”划分为十八类,涉及到全身多个器官、系统、功能疾病,笔者通过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随机检索了自2018年至2021年期间100份全国各地法院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并对合议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因素进行了统计,以探索十八类严重疾病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具体如下:

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因素

占比(%)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高血压3级/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心脏功能三级以上等)

41

处于妊娠期

14

急、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等)

11

哺乳期

9

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肺癌晚期;肺恶性肿瘤(T1N0M1Ⅳ期)并多发骨转移;直肠癌;膀胱癌;脑汁胶质瘤等)

5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等)

3

严重神经系统疾病与损伤(颈椎间盘突出,术后四肢瘫痪,颈髓损伤,四肢活动明显受限,现双上肢麻木;脑出血后遗症,脑梗等)

3

生活不能自理(胸3、4椎体骨折手术后遗留有截瘫;胸椎陈旧骨折,二便功能不同程度障碍;小儿麻痹肢体三级残疾)

3

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白血病)

3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急性加重期;轻度肺气肿、左侧胸膜增厚、轻度低氧血症)

2

严重传染病(肺结核、AIDS(4期))

2

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1

反复发作的精神病,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

1

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强直性脊柱炎)

1

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达增殖以上)

1

注:1.存在2例系既符合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类型又符合急、慢性肾脏疾病类型,已计入后者。2.存在1例系既符合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类型,又符合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类型,亦计入后者。

因此,除哺乳期、妊娠期、生活不能自理以外,笔者根据上述判例所反映的占比情况,以及结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分为常见型、一般型、罕见型、其他型(未见诸于笔者检索的100份判例中的疾病因素)。

1.常见型

类别

具体特征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严重心律失常。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

6.急性肺栓塞。

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包括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重要脏器恶性肿瘤行器官切除并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需进行抗排斥等药物治疗的。

2.一般型

类别

具体特征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 肠道疾病。

严重神经系统疾病与损伤(其中第1,2,3项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导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

3.癫痫大发作。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和运动障碍。

严重血液系统疾病(第2、6项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

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

3.罕见型

类别

具体特征

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反复发作的精神病,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

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

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第2,3,4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

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

1.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等。

2.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其他型

类别

具体特征

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

2.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

4.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周围血管疾病

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包括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等。

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

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等。

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

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

特别注意的是,前述“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规治疗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此外,对于特殊性的犯罪,并非患有以上疾病即可保外就医,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系属于司法机关从严审查范畴,对该类被告人、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即对该类被告人、罪犯,若想保外就医还需要有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证明。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笔者统计的100个判例中,仅发现三起以“生活不能自理”为原因作出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例如(2019)晋0226刑初9号张某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中,法院认为罪犯张某伟患有小儿麻痹肢体三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鉴定书的审查意见是张某伟对照《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完全不能生活自主完成,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款(三)项之规定,可以监外执行,遂决定对张某伟暂予监外执行。又如(2018)黑1283 刑更1号刘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中,法院查明刘某患胸椎陈旧骨折伴截瘫,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胸椎陈旧骨折术后运动,感觉二便功能不同程度障碍,截瘫指数较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宜收监执行。法院遂决定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再如(2018)豫0927刑更1号季某帅案,经鉴定,季兴帅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引起椎体外系损伤所致双下肢肌张力增高,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根据《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标准》第4.9条之规定,季某帅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法院遂决定对季某帅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可见,一方面实践中适用“生活不能自理”为条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较少,另一方面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时往往会作为一些疾病或肢体功能损伤后的病重结果。笔者认为,出现前述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标准较复杂,实务中一般较难把握。其二是因果关系原理,正是基于部分严重疾病的存在才致使被告人、罪犯身体机能下降或丧失而生活不能自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规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因此,笔者根据《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相关规定将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掌握“生活能够自理”的四项基础要素;第二,在四项基础要素的前提下划分生活不能够自理的多层级表现;第三,在规定确定的相关功能性障碍和损伤等疾病的条款、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第一、第二方面的参考整合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

1.生活能够自理的四项鉴别要素

鉴别要素

具体特征

进食

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大、小便

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并完成排便、排尿。且能正常用厕,即包括蹲(坐)起、拭净、冲洗(倒掉)以及整理衣裤。

穿衣、洗漱

穿衣包括:穿脱上身衣服及下身衣服。

洗漱包括:洗(擦)脸、刷牙、梳头、剃须(前述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以及进入浴室洗澡,完成洗澡。

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

包括:床上翻身、平地行走、上楼梯、下楼梯。

注:为行文方便,以下对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四项鉴别要素简称为“四项活动”。

2.生活不能够自理的多层级表现

多层级

具体表现

完全不能自主完成

不能完成四项活动中任一项全过程。

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

能够完成四项活动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

部分不能自主完成

完成四项活动一项全过程有困难。

3.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条款及程度

(1)大脑功能障碍型

鉴别条款及(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具体特征

智力残疾二级以上(大部分影响四项活动)

智力残疾二级:0~6岁的发育商为26~39,7岁及以上的智商为20~34;18岁及以上的WHO-DASⅡ分值106~115分;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

智力残疾一级:0~6岁的发育商为≤25,7岁及以上的智商为<20;18岁及以上的WHO-DASⅡ分值≥116分;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

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大部分影响四项活动)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不完全失写、失读、失认、失用具有三项以上者(均为大部分影响四项活动)

完全性失语:语言运动中枢损伤,丧失说话能力,不会说话。

感觉性失语:语言运动中枢完好,仍会说话,但所答非所问。

失用/失写: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

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

失读: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

注:WHO-DASⅡ为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

(2)肢体瘫痪型

鉴别基准及(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具体特征

偏瘫肌力≤3级(大部分影响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截瘫肌力≤3级(大部分影响大小便,穿衣、洗漱,完全影响行动)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大部分影响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大部分影响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大部分影响大小便,部分影响穿衣、洗漱,完全影响行动)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大部分影响四项活动)

包括肌张力增高、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四肢、关节功能损伤型

鉴别基准及(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具体特征

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大部分影响四项活动)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关节功能重度障碍: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

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大部分影响或完全影响四项活动)

肩、肘、髋、膝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大部分影响或完全影响四项活动)

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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