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与大多数的投资市场一样,有一些基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保证金制度

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交易双方需要根据不同的期货缴纳不同的保证金。保证金分为两种,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一般来说,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用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这些资金在合约生效时即被占用。当交易成交后,交易所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的比率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

例如投资者购买一手(“手”是期货交易中的单位,也就是一份合约所包含商品的数量)价值3万元的玻璃期货,若玻璃期货的保证金按照每手6%计算,那么投资者应该准备1800元作为保证金。

根据每种期货的的投资风险,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的费率是不一样的,对同一种期货也可能根据当前风险状况而收取与之前标准不同的保证金。总之,保证金会根据风险变化而而变化。

例如,当某期货合约连续多个交易日出现单边市时,市场风险无疑会加大。此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

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投资者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应该时刻自己是否满足强行平仓的条件,一旦发生强行平仓,投资者的损失通常会很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可分3个层面来讨论。

1、第一层面: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2、第二层面:《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强行平仓 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3、第三层面: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上会详细列举强行平仓的执行条件与执行办法。

三、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来计算的某一合物投资头寸(“头寸”指投资者拥有的资金数量)的最大数额。交易所的限仓制度有以下基本表现。

  1. 根据不同的期货品种,分别确定不同期货每个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2、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会被从严控制。

3、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4、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其持仓不受限制。

四、无负债结算制度

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各个期货合约的盈亏状况,结算出每个合约应支出及获得的金额。所以,期货投资者在不卖出合约的情况下,也能将已有的收益落袋为安。

无负债结算制度实际上是对持仓合约实施的一种保证金管理方式,也是一种细化风险的制度,投资者不至于一次性追加其承受能力之外的保证金数额。但是期货交易所只对会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结算。投资者并不直接与交易所进行结算,而是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结算。

五、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若某大型投资者的某合约持仓投资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80%以上,则该投资者应该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状况、头寸情况等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该投资者的信息,结合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的水平,从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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