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中市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减少城区环境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在巴中市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巴中市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允许燃放区域及要求

  允许在巴州区回风曹家沟弃土场(瘦巴咀大桥下方)、北环线玉皇庙隧道外、巴河二期防洪堤外(南坝高速出入口手傍岩旁)、经开区规划36路外空旷地带适当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燃放,焰火燃放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妨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禁止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医院、学校、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仓库、人口密集场所、管网井盖、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周边100米范围内和其它明令禁止用火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人群、车辆、河道、建(构)筑物、树木、公共绿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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