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未能按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买者应该如何维权?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一项协助义务,即房地产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证明、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和房屋户型图等。

因开发商原因,购房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届满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价款总额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开发商原因,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已满一年以上,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购房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如果开发商不办理首次登记(大照片),登记机构是否可以跳过这个环节,直接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答:国家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允许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前进行预售,目的是为了扶持不断壮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屋建成后,第一次所有权登记迟迟未能进行,导致购房者长期无法登记。那么能不能跳过第一次注册,直接办理转移注册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231条、第232条规定,因依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实现时生效,即新建房屋的开发商未经登记即取得该物权。但是,在处分该财产权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未经登记,该财产权不发生效力。具体来说,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首次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与购房者合作,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按照现行法律,首次登记是不可避免的,没有首次登记就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法律不允许登记机构跳过首次登记,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为购房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买受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可以随购房合同单独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吗?

答:房屋买卖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务行为。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它只具有债权的效力。房屋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的,登记机关无法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无法得到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抵押等原因,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因此,买卖房屋的法律行为涉及物权变动时,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购房人另行申请产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无故拖延或拒绝协助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纠纷时有发生,这就涉及到请求登记的权利。从民法角度看,由于购房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不能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可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购房人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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