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境外返汶人员。

  境外人员回国后,按照执行“14+7+7” 防控措施。即:先在入境地进行核酸检测,集中医学隔离观察14 天再次核酸检测阴性,再回属地居家观察 7 天(由辖区卫生院管理),并第一时间向属地村(社区)、镇或单位登记报备, 如实报告 14 天内个人旅居史,每日进行体温检测 2 次,7 天后进行核酸检测阴性后,再 7 天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暂不返汶,确需返汶,需持 72 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返汶后,主动向所在村、镇、社区或单位报备,立即集中观察点医学观察 14 天,县疾控中心采样送检(1、3、14 天)3 次阴性解除隔离,返回辖区居家观察 7 天(由辖区卫生院管理),每日进行体温检测2 次,7 天后进行核酸检测阴性后,再 7 天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三)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

  国内其他低风险地区返汶人员出具 3 天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报告、绿码方可进入汶川;对于无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报告已进入汶川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自行到县人民医院或其他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检测阴性后进行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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