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防止引发火灾事故,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广元市城区禁燃禁放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保障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禁止在以下区域:

  东以广元监狱、红星公园、国贸广场、碧桂园为界,南至南山脊,西以宝成铁路、袁家坝、塔山湾为界,北以工农镇、广陕广巴连接线为界的城市建成区。

  二、公墓、殡仪馆不纳入禁放区域管理。

  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应当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支持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六、公安、城管执法、安全监管、环保、水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进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安监12350。

  此外,各区县也陆续发布最新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关于朝天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广朝府通字〔2022〕1号    

      为保障城区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一)大中坝片区、明月大道二段、飞霞路、五丁街、中山街、清风大道二段、康泰街、陵江西路;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六)加油站、天然气站、自来水厂、输油管线等水电气油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居民住宅小区;

  (九)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其它严禁烟火的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朝天城区明月大道三段、金牛路(三官桥至南出口路段)、青云路(朝天人才公寓至朝天拘留所)为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七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其他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C、D类)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须报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二)禁放区内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民支持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

  (三)各乡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40号)执行。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积极进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110)、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39-8624789)、朝天生态环境局(0839-8623563)、区应急管理局(0839-8623005)。

  四、违反本《通告》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苍府通字〔2021〕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控环境污染源,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院、中小学、幼儿园、敬(养)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金融机构等安保重点单位;

  (三)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及安全距离以外100米范围内;

  (五)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七)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位置;

  (八)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区)、国家森林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陵江镇西城社区四组(除红军路西段中金三角至苍中校立街与212线交汇处以外的区域)、五、六、七、八、九组,金穗社区,红军路社区,解放路社区,东城社区一、二、三、四、五、六、八、九组,龙谭社区一、二、三、四、八组,北门社区一、二、六组,武当社区一组(仅限友好医院至明珠幼儿园段及青长路)、二组,三清社区一组、麻岭社区四、九组,少屏社区六、七组,杜里社区原杜里河坝新建区为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十)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十一)其他严禁烟火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陵江镇西城社区一、二、三、四组(其中四组只含红军路西段金三角至苍中校立街与212线交汇范围),东城社区七组,龙谭社区五、六、七组,武当社区一组(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三、五、六、七组,麻岭社区一组,北门社区三、四、五组,光明社区五、八组及北门西街,杜里社区二、三、四、七组,少屏社区一、二、三、四、五组为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六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允许燃放。

  三、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规定。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依法予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苍府通字〔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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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春节西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