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简阳市行政管辖区域的22个镇(街道)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燃放、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由简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简阳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义务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七、对在简阳市行政管辖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空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3年 1月1 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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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2月16日眉山天府新区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