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巴中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巴中市(含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区域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以上禁止区域外,还禁止在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油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输油(气)管线、加(配)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四)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和重点林地、草地等防火区以及严禁被污染的湿地;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或者区域。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场所和区域,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此外,
因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定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高考、中考期间,禁止在相关区域范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高考、中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场所,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规范、安全、文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楼道燃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爆竹;
(三)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化粪池、沼气池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四)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燃放结束后,应当立即熄灭燃放遗留的火种。
燃放A、B级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燃放作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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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2022